每一种事物,都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它下定义;笔迹也是这样。
下面是这些年来我收集到的几种说法。
①.每个人写的字所特有的形象。
——我认为,这种定义只包括了“字”,没有考虑到笔迹可能还包括几何图形、线条和乱写乱画。这种定义具有挂万漏一的缺点。
②.个人书写痕迹中含有个性特征和个人特征意义的形象。
——我认为,这是比较好的一种说法。它回避了字迹与笔迹含义交叉的矛盾,至少先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不足之处是没有揭示出笔迹的本质是动作习惯。
③.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
注意,所谓“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实际上包含着所有已经写出来和各种可能写出来的文字形象(即字迹)。
——所谓“系统”,即说明其内部有联系,是个有机的统一体。这种定义的不足之处是同样没有揭示出笔迹的本质是动作习惯。
④. 个人书写痕迹中所具有的规律性形象特点,这些特点具有个性特征和个人特征的识别价值。
——说得更明确、更准确了,但仍然没有揭示出笔迹的本质是动作习惯。
⑤.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外化的物质形象。
——揭示了笔迹的本质;但理解起来还相当费力。
⑥.能反映个性特征和个人特征的书写痕迹。
——这种解释是换了一种角度。
⑦.书写习惯的固态形象。
——也揭示了笔迹的本质;但理解起来相当费力。
⑧.笔迹是由书写动作形成的痕迹。
——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2003年9月)、王冠卿著的《笔迹鉴定理论与实践新探》中的定义。很显然,这里把各种美术字、仿宋字都算到笔迹里面去了。
根据我研究的结果,我愿意给笔迹学制定的关于“笔迹”的定义是——在书写意识的支配下,通过书写动作产生、能反映书写习惯特点和书写动作习惯性特点、以字迹为主同时还包括一部分几何类图形和线条但不包括绘画痕迹的形象性痕迹。
笔迹的本质是形象,不是符号。
笔迹只是以线条和点为形式的形象,不是自然界任何一种事物的形象。线条和点本身具有抽象的意义,所以笔迹的形象具有抽象的性质。
笔迹是人为产生的、受思想意识支配因而带有个性特征及个人书写习惯特征痕迹的线条和点。
理解笔迹的定义,一定要理解为“形象”,千万不要理解为“形状”。形象是可以想象的,可以引发联想,但不可以精确测量;形状是僵硬的固态,是可以测量的但不能引发联想。许多人自以为懂得笔迹学或笔迹鉴定,其实在这个基本问题——笔迹的定义——上还没入门就已经走到岔路上去了。理解为形象,同样不要仅仅理解为平面绘画那样的形象,而是要理解为“运动”或“运动方式”这种形象。
有人对笔迹如此定义:
①. 笔迹是人的书写动作器官使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动作留在承受客体表面上的痕迹。
按照这个定义,我们无法区分字迹和笔迹。这个定义对字迹和笔迹都适用。书写动作,只能是文字的书写动作,不能是绘画动作,所以这个概念已经将自己与绘画动作区别开来了。但手工书写的美术字、印刷体字还包括在其中,这是这个定义的不完美之处。这个定义的缺点尤其是没有揭示出笔迹的性质和实质是什么,由此混淆了笔迹与字迹的界限。
②.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结果,是文字的人工书写形态,是书写动作遗留的痕迹。
按照这个定义,我们仍然无法区分字迹和笔迹。这个定义的缺点是同样没有揭示出笔迹的核心实质是什么,没有指出它具有反映个性特征的性质。
迄今为止,在名词概念上解释比较详细准确的是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写、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一套“人民警察高等教育(专科)规划教材”《文件检验教程》。他们是这样解释“笔迹”的: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绘画也是笔迹。
笔迹是个人书写习惯的外在表现,是认识个人书写习惯的依据;笔迹是通过书写运动而形成的文字符号,而非打字、印刷所形成;笔迹是一种形象系统,是个人的一种行为轨迹,而不是静态的印痕或字符之间的机械组合。
笔迹具体表现为书写的字迹及其组合的系统,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技能和习惯。笔迹的形成,一般要具备三个要素,即文字符号的书写规范、书写工具、书写运动器官的书写活动。笔迹直接受书写人生理和心理活动的影响。”
——见《文件检验教程》第94页
此书所作的定义,明确地把绘画列入笔迹的范畴,第一句就是指明了绘画也是笔迹。
我认为,把绘画列入笔迹之内,固然对笔迹鉴定是适宜的(使其业务范围更大,更宽松了),至少是不会产生什么妨碍,但笔迹学若采用这种说法则会使自己陷入窘境,难以“自圆其说”。
其实上述定义的内在矛盾很明白:绘画虽然是“形象系统”但不是“文字符号”,不可能属于“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绘画与“文字符号”无关。
如果参照这一定义,笔迹的定义应该是: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书写动作痕迹。一个人的全部笔迹,则是一个人具有个人书写习惯的整个形象系统。书写的前提和必要因素是书写规范的存在。”
绘画不是书写活动,而是反映或表现事物形象的描摹性活动。绘画的前提和必要因素是形象的存在;绘画使用的手段是形象,是具象,不是符号。而文字使用的手段是符号,不是形象。
至少在笔迹学里面,文字的书写规范绝对不是对任何具体事物的形象的规定,只是对线条或点的形状、数量以及如何组合的大致要求。但有这种要求,是书写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必然表现。
我们也可以承认绘画时事物的形象也是一种“书写规范”,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种形象性的书写规范,并且在绘画中这种“规范”永远是临时性的,不确定的,绘画人随时都有改变、更换这种“规范”的自由。笔迹的书写规范一定是抽象性质的规定,它虽然没有绝对严格地限制细节性的书写活动,但大体上的框架是不能随意改变或更换的。
这就是笔迹与绘画的区别。
笔迹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书写规范,书写工具,书写活动。
书写活动本身,肯定需要具备四个要素:运动方向,运动距离,运动时间,向书写面施加压力。
书写活动与笔迹的关系也表现为四方面:笔迹作为痕迹的形状、运笔的方向、书写速度(包括运笔速度)、笔压。
在几种公安系统的文献资料里,还有种种表述方式:
①.笔迹特征是个人笔迹的具体征象,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表现。
②.笔迹检验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专门手段。
③.笔迹学是文件检验学的分支学科,是为笔迹检验提供理论和指导方法的专门学科。……笔迹学是运用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等学科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笔迹形成的生理、心理基础,笔迹的特性及其变化规律,为笔迹检验提供理论和指导方法的科学。
④.笔迹是个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外在表现,笔迹现象可以反映个人书写习惯的特殊本质,但笔迹并不等同于书写习惯。
还有其它有关的解释:
书写技能是个人掌握与运用文字书写技术,借以表达思想的能力。
书写习惯是经过书写练习巩固下来的,已成为书写人个人需要的,一时难以改变的书写技能。
很明显,公安系统(笔迹鉴定领域)对笔迹的定义是服从“笔迹鉴定科学”的需要的。对于笔迹学(即公安系统称之为“笔迹分析学派”的)来说,这些定义都不合适。
为了避免同公安系统的人在这里争执不下,我试着帮“笔迹鉴定”确定一个适合于它们的笔迹定义:
笔迹是书写习惯(包括书写动作习惯)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个人识别意义的形象或特点。
在笔迹鉴定领域,笔迹是不是形象系统并不重要。
不知这个定义能否令他们满意?
不论是谁,都承认笔迹是一种特有的现象,也就是说,每个人的笔迹都是独特的,各不相同;从来没有发生过两个人笔迹完全相同的事。所以,《现代汉语词典》对笔迹作的定义是:“每个人写的字所特有的形象”。
那么,什么是笔迹呢?在参考上述各家说法的基础上,我愿意最后作如下归纳:
通常,笔迹就是书写者利用书写工具在书写面上留下的痕迹,它是书写动作特点和书写习惯特点的反应,是书写动作产生的结果;但在笔迹学专家眼里,它书写行为的录像带,是书写行为和书写意识的表现过程,是各种素质、内心世界展现自身的窗口。笔迹特征是一个人书写习惯特殊性的标志。而笔迹学,是研究不同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和书写习惯表现出来作为笔迹符号的形态特征,从而揭示书写者的笔迹特征与个性心理方面之间内在规律的一门科学。
我们必须明白,所谓书写动作已经包含了书写规范和书写意识这两方面的含义。没有书写规范和书写意识,书写动作就不存在,就不能成立。乱写乱画之所以可能成为笔迹,原因是它具有临时性的书写规范和比较明确的书写意识。如果不具备这些,乱写乱画就不能产生笔迹,而只是纯粹的“乱写乱画”。
绘画的结果不能产生笔迹。即使所画的内容仅仅是一段线条,看起来与笔迹的线条毫无区别,那也仅仅是“画”了一段线条,不是笔迹。模仿的“笔迹”和美术字,其性质都是“画”出的线条。从心理上分析,“画”的线条在产生的时候没有书写意识,没有书写规范只有绘画规范,这是核心问题。分析这种笔迹时可能无法判定其到底有没有书写意识,但如果把其中某些抽象的东西误作书写意识对待,显然将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
我们已经知道笔迹不是字迹,那么笔迹是不是线条呢?不是,它也不是线条。
我们曾经说过,笔迹是“不断延伸的线条”,要知道这只是不严格的说法,目的是强调笔迹的动态特性以及它与线条的密切关系。当对笔迹做定义的时候,这种形象的说法就不足取了。严格地说,线条只是笔迹的存在形式,就像肉体是精神思想的形式一样,是一种脱不掉的躯壳。人不能没有肉体,但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永远不等于肉和骨骼相加。
线条不是字迹本身,也不是笔迹本身。从文字的角度看,线条是字迹的构成材料;从笔迹学的角度看,线条是书写动作的结果,是书写动作习惯的载体。
站在心理学的角度看作为笔迹的线条,它至少是记录着书写者当时心理活动的“心电图”或“录像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