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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笔迹概念的再认识

时间:2007-11-01 22:49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王成荣 点击:
2007-7-19 16:19:00 关键词: 笔迹概念 电子签名 笔迹新定义 本文在以往笔迹成就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历史条件、事实、经验,对笔迹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引子 笔迹概念是笔迹学最基本的理论,它决定笔迹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因而研究笔迹概念具有重

2007-7-19 16:19:00

关键词:笔迹概念   电子签名 笔迹新定义

    本文在以往笔迹成就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历史条件、事实、经验,对“笔迹”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引子
    笔迹概念是笔迹学最基本的理论,它决定笔迹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因而研究笔迹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反映,即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一种结果。不同的认识路线和方法,对同一件事物形成不同的概念。我们遵循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和方法,对笔迹概念进行再认识。
    客观事物不会僵化不会停止在一个空间(含时间)里,它在阶段性地发生着变化,因此概念也将随之发生改变。科技的进步,诉讼活动的需要,社会生活的需要以及笔迹学的研究者、实践者努力工作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乃是推动笔迹概念发生改变的根本动力,新的笔迹概念必将出现,必然阶段性地稳定和发展。

    二、古代笔迹概念
    “笔迹”——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史记·封禅书》载曰:“齐人少翁以鬼神见上,……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以帛书以饭牛。佯不知,言曰此牛腹中有奇。杀视得书,书言甚怪,天子识其手书,问其人果是伪书,于是诛文成将军。”[晋]陆士衡《谢平原内史表》写道:“片言只字,不关其间,事踪笔迹,皆可推校。”[南史]《王僧虔传》曰:“僧虔尝自书让尚书令表,辞制既雅,笔迹又丽。”[北史]载彭城王澈曰:“昔日甘罗为秦相,末闻能书,凡人唯论才具何如,岂必勤勤笔迹。”[唐]唐穆宗谓柳公权:“朕尝於佛见卿笔迹,思之久也,拜为侍书学士。”[南史]《沈约传》载道:“谢元晖善诗,任彦升工于笔,沈约兼而有之。”《三国志·魏书》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年少,欲遣就师。”“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问案,具得情理。”
    从以上列举可知古时所称之“笔迹”,还有多种表述。那么“笔”和“迹”又为何意呢?《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见马缟中华古今注)。”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印。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    ‘
    “笔迹”的功能不仅是记事,古人早已对笔迹的功能进行了多方面的开拓。首先是将“笔迹”作为研究书法艺术的依据,欣赏书法艺术的珍品。[唐书]己载道:“帝问公权用笔之法。对曰心正则笔正,笔乃可法也。”《晋书·王羲之列传》曰:“论者称其笔势以为飘若浮云,矫若惊龙。”杜甫诗曰:“贵戚权门得笔迹,始觉屏障生光辉。”杜甫此句是《曹将军画马图引》中的两句,从中可见杜甫将字与画均统称谓“笔迹”,这一概念比之现代人将绘画归入笔迹早了二千多年。笔迹作为高雅的艺术作品,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所谓“一字值千金”是也。因此古代诞生了众多书法大家,形成多个流派,其作品成了国之瑰宝。在书法理论上形成了“笔意”、“笔势”、“笔力”、“笔精”等等概念,表明古人对书写规律,书写方法,写水平等问题进行了精湛的研究和应用。
    其次,古代对笔迹与书写人的个人素养、品质关系也作了有益的探索。[西汉]杨雄就曾指出:“心画形而人之邪正分焉,“故: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东汉]大书法家蔡邕认为:“惟是笔迹可以当面”。[唐]公权曾答穆宗问:“心正则笔正”。[明]项穆则认为“人正则书正”,“笔随意发,即形之心也”,“人品既殊,性情各异,笔势所运,邪正自形。”[清]刘熙载更进一步指出:“书,如也,如其人,如其才,总之曰如其人而已。”
    关于利用笔迹(签名)表示和认定书写人人身同一,我国古代有史可查者乃汉武帝识别并且认定伪书是李少翁将军所写,于是将其诛杀。不能准确判断是否经过笔迹识别,认定是谁所写,而在侦查判案中与笔迹有关的案例,或处理原则,史料可鉴者有《史记·秦始皇本记》载“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其燔石。”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载“有投书,忽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投书者鞫审献之。”从秦汉至三国的《三国志·魏书》记载,遂有国渊太守利用笔迹进行侦查和鉴定书写人的案例完整记录文字。《唐书·张道元传》记载张楚金审湖州刺使江琛告刺使裴光勾结徐敬业谋反案,更是反映了当时他人剪贴裴光字迹伪造“反书”,嫁祸于裴光,终被裴光识破伪书语言特征与己不同,被张楚金识破“反书”系粘贴裴光字迹而成的复杂案例。
    综上所述可知,我国古代二千多年前笔迹已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应用,从实践中已经概括出了“笔迹”一词,比其它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更为准确,已经将书写形成的结果称作“迹”,即书写所留下的痕迹,但未对笔迹进行定义;已经应用笔迹作为侦查线索和认定书写人的依据;开始研究或注意到笔迹与书写人个人品质、思想、行为的联系。这些成果为我国近代和现代笔迹学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三、近代笔迹概念
    笔迹学起源于我国,但初步形成一门技术学科则是在欧洲。1622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尔迪发表《根据人的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一文:1872年法国米尚发表《书法的秘密》,论及笔迹与心理关系,提出“笔相”一词,继之在1891年出版《笔相学体系》、《笔相学的方法》 。1895年意大利的龙布洛梭发表《笔相学指南》德国汉斯·布塞于1896年发行《笔迹学月报》,主张“笔相”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在近代的欧洲普遍认为笔迹是书写人的气质、个性、才智、情感、道德、社会能力以至于好人和罪人的表现。在鉴定技术方面,法国的阿·贝蒂隆将其所发明的人体测量法引伸用于笔迹鉴定,发表《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一文。主张将字的宇行方向、字的间隔距离、字的倾斜度、字的大小作为比对的依据。法国的埃·洛卡尔在其《犯罪侦查学指南》一书中也主张“笔迹经常不变的不是绝对大小,而是改变自己笔迹的比例关系。”并认为笔迹鉴定从定性过渡到定量检验的方法就是精确测量。
    将上述欧洲人对笔迹形成的概念与我国古代概念比较,欧洲人仍然落后于我国古人的认识,他们尚未认识到笔迹与书写活动的关系,侧重于研究“笔相”,即字迹与人的素质关系,因此不可能将笔迹学建立在可靠的科学基础之上。但是当时的欧洲人在鉴定技术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对这些探索结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笔迹学的建立则有所裨益。
    欧洲近代笔迹学技术流入我国之后发生了融合,被当时我国的笔迹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所继承、扬弃和发展,形成了当时中国近代笔迹学。1943年,徐圣熙出版《笔迹学》一书,论及笔迹学的理论基础,指出“笔迹之个性一若指纹,各人不同,”“任何人的笔迹都有其一定不变的习惯性,就是习惯。”徐圣熙的研究成果表明笔迹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而且强调其特定性和稳定性与指纹的特定性和稳定性一样。其不足之处是未能指出为什么具有特定性,对稳定性根源的判断是正确的,但认为是“一定不变的”则不完全正确。总之,徐圣熙抓住了笔迹概念的根本关键所在: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并将其定位于笔迹学的理论基础
    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由于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因此可以说我国近代笔迹学已由徐圣熙建立起来。

    四、现代笔迹概念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1、“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2、“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该作者对于“笔迹”这同一个研究对象,同时为读者提供了两个“狭义定义”。为什么同时给出两个定义,作者无所交代;对这两个定义有何异同,作者未作评析。如是相同,为何同时托出两个定义;如是不同,其异何在。估计其苦心是让读者自己去理解吧。笔者认为,其作者首先强调这两个定义是不同的,否则没有必要同时分别将其陈述出来。我们将两个定义的定语暂时去掉,两个定义则分别简化为:1、“笔迹是书写动作痕迹”;2、“笔迹是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比较这两个简化的笔迹定义,不难看出各自所强调的是形成笔迹的主体不同。从定语的选用上分析,两者亦不一致,前者强调的是文字符号的规则和书写工具,后者强调的是“个性特点”。两者相同点是均“通过书写活动”。至此,笔者认为毫无必要评价其优劣。学术自由,各书己见。
    该作者还例举了如下两个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所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面上形成的痕迹。”这两个定义,实际上与上述第一个定义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仅仅是表述方式略有区别。
    此外,该作者还为读者给出了一个广义笔迹概念,即“笔迹包括狭义笔迹,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大部分”。笔者认为对于这个广义的笔迹定义还有待商榷。因为文字布局本应是书写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书写习惯不应仅局限于一个个单字及符号的书写习惯,还应包括对所写文字符号的布局习惯,这两个方面是不可被分割而独立存在的。因此不应将文字布局作为广义笔迹的独立组成部分。至于书面语言则属于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以及手势语言、旗语、灯光语言、电报符号语言,其他符号语言等等,从其内容核心来看,都是语言学所辖范畴,都是表达人们意识的形式。我们不能将它们都纳入笔迹学的研究范围。我们把通过手写的文字、符号形式所表示的语言内容列入笔迹学研究对象,似乎与前述笔迹定义发生根本冲突。而这种冲突是无法以狭义、广义来自圆其说。
    笔者赞同将“笔迹”定义纳入“痕迹”这‘庞大领域之中,这不仅是沿着我国古代、近代学者对笔迹认识的基本路线,还是因为只有坚持这条路线才能深入认识笔迹的本质,并且在进入电子签名时代以前,这是唯一比较正确的笔迹概念。因此笔者将笔迹重新定义为:“笔迹是书写动作习惯所形成的一种痕迹。”这一定义拾去了前述的定语,并特别强调不是随意、偶然的书写动作,而是书写动作习惯,笔迹是书写动作习惯的反映(即痕迹),通过鉴定确认书写动作习惯的同一,从而认定书写人人身才是笔迹概念的本质,依据其本质下定义才更符合逻辑。代笔迹概念的再认识是走在理论前头。当长期以采人们使用毛笔、钢笔、签字笔等借助于墨水、油墨等介质在纸面等承受客体上形成字迹,用以表示书写人人身同一和记载事物,并企图引入痕迹理论对笔迹进行定义之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一法规将签名笔迹鉴定推向了当代科技前沿。电子签名从其生成、传递、储存、接收形式到鉴定方法都与传统签名笔迹鉴定有所不同。我们先摘录有关条文与同仁共同研究。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子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人可靠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签名的验证、电子签名的鉴别方法均与传统手写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来识别签名、验证签名以及鉴别签名人的技术形式以及传递同一事实的信息形式存在部分质的区别。但是,两者仍然共同具有三个根本性的实质——表示当事人人身身份以及法律效力;按照约定规则;通过手的书写动作传递同一事实的信息——是相同的。
    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归结于痕迹范围;电子签名则归属信息范围。看来这两者互不包容。然而这两者都因具备三个根本属性相同,尤其是通过手写或用手敲击键盘按约定规则转递信息的属性相同,因此,电子签名亦应归入笔迹检验的范畴。
    如果将电子签名纳入笔迹检验范畴,则等于将刀锥、毛笔、硬笔、电子数据都视为书写工具,这如同前述《辞源》对笔的解释,那么对“笔迹”概念则应该考虑对其重新定义。更新原有笔迹定义的最佳途径则是扬弃痕迹论,引入信息论。根据这一思路,拟出以下笔迹新定义,以供同行评说,也是本人抛砖引玉之意。
    “笔迹是指用传统书写工具,或者以电子、光、磁或者以类似其他手段形成、传输、接收、储存并以文字、符号、数据提供书写制作人人身同一认定的信息。”
    电子商务纠纷中的签名鉴定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迅速发展,将日益增多;电子行政、电子邮件、电子民事往来、电子骚扰、电子纠纷等等必然增加。因而笔迹检验工作者对电子签名的理论、技术方法等课题开展研究迫在眉睫,探讨笔迹新概念成为当务之急。
(文/王成荣   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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