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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质运动理论角度探究笔迹

时间:2009-08-28 10:38来源:AUH笔迹团队新浪博客 作者:刘春杰 点击:
作者简介:刘春杰(1976— ),男,河北沧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 笔迹检验的基础理论阐述了人的大脑信息指导书写运动的“动力定型”原理,但似乎没有用物质运动的观点对书写活动进行理论上的衔接。本文从物质运动理论的角度去认识、解释笔迹的外部形象和内在因素。因为笔迹的形成过程实质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运动。
【关键词】 物质运动;规律;探究;笔迹

    马克思主义物质运动理论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是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运动是一般的变化。”[1]“世界上的各种现象都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2]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又称法则,是“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固有的普遍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3]规律是能够被人这一主体所认识和把握的。


   “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4]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写面上留下的痕迹。做为司法鉴定对象的笔迹,一般应当具备符合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规范、运用书写工具和书写运动器官的作用三个要素。[5]因而笔迹的形成是物质运动表现出来的结果,形成笔迹的过程是物质运动的外在形式。


    物质运动有五种基本形式,而笔迹的形成的过程并不是单一的某种运动形式,而是以机械运动和思维运动为基础的多种运动形式的结合。笔迹的特殊性,是由于每个主体在形成笔迹这一物质运动过程中的一系列特殊条件决定的。


    一、笔迹的形成过程是人的特殊运动形式
   人类生存的各种活动,都是大脑思维的能动行为。思维是第一性的,行为是思维的反映。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前所未有的人类活动随时可能出现。而人类的书写活动却是伴随着文字的形成而产生的。纠其本质,它是一种物质运动。同人的其他运动形式相比,书写运动的独特性就在于它能直接表现思维。更确切地讲,是人某种思维的有形流露。“书,心画也”,[6]“笔迹就是脑迹,字迹是大脑的书写”。[7]人的书写活动属于随意运动,其发生机制是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在无条件基础上,经过学习、训练建立起来的,是大脑皮层有关中枢之间的“暂时联系”接通的结果。巴甫洛夫把用具体的事物作为条件刺激物所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称为第一信号系统,把用词语作为刺激物建立起来的条件反射称为第二信号系统。人的书写活动就是以第二信号系统为主导的两种信号系统协调活动的结果。人的书写活动是在大脑皮层的统一调节支配下,主要是由大脑皮层的听觉中枢(主要是听觉性言语中枢)、视觉中枢(主要是视觉性言语中枢)、书写活动中枢以及肩、臂、肘、手等肌肉群运动系统的联合机制实现的。


    书写文字符号是人类一种特有的动作技能。每个主体的书写技能都能反映出特有的书写习惯。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都是在长期的书写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条件反射中的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协同活动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书写活动的条件反射锁链系统即是书写动力定型。书写动力定型简称动型,其本质是物质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是由书写活动内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所决定的。


    二、笔迹的形成过程符合一般物质运动规律
    规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重复性、必然性等特点。就规律的内容而言,可以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笔迹特征属于思维规律。其形式是主观的,但内容是客观的。笔迹特征又属于特殊规律,为特定主体所特有。规律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笔迹形成的运动规律是可以被人认识、掌握和利用的。具体而言,书写过程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通过人体器官发挥的、物质相互间的摩擦运动。物质摩擦的两种形式——滚动、滑动——在现代书写活动中尽能体现。如用钢笔、铅笔、毛笔等书写是滑动摩擦;用圆珠笔、签字笔书写是滚动摩擦。不言而喻,书写工具的不同,与载体发生作用时的摩擦系数也不同。加上载体质地及表面光洁度,衬垫物软硬薄厚等原因,无论从书写人本人的感觉或书写出来的字迹,都会发生一定的微妙变化。同一人(正常)书写的字迹,常有书写水平高低两种感觉,有时相差很大,甚至主体都不敢确认字迹是否是自己所留。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书写时间、工具、载体、环境、书写时的心理不同等造成的。在笔迹检验中,一些差异我们可以由此解释,其实质就是物质运动规律的物理反映。看待检材和样本之间存在书写水平的差异,一方面是排除伪装成分找符合,另一方面则应从书写时间、工具、书写条件、书写环境、主体的心理因素等方面寻找原因。这样才能体现全面客观的科学态度。


    三、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分析
    笔迹鉴定所依据的特征就是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技能是指主体书写文字符号的“自动化”程度和完善化程度。书写习惯是主体在书写文字符号的技能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特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个经过正规学校教育的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形成的全部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识字描摹、练习提高和书写动作自动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相对独立又彼此衔接,各个阶段有其不同的运动规律。


    识字描摹阶段是初学写字的阶段。心理学叫做掌握局部动作的阶段。这一阶段,书写动作的条件反射系统开始建立,书写活动的神经联系尚未建立起来。这时,书写是按照别人的字样或帖本模式,依样画葫芦机械描摹。由于此时的书写主体只能集中注意在各别书写动作上,不能控制书写动作细节和照顾到动作的整体联系。主体书写时动作慌乱,心情紧张,与书写运动有关的器官配合不协调,错误的动作多,故而其运动规律表现为书写速度缓慢,笔画不成连贯,动笔呆滞,动笔动作不准确,文字结构不正确,单字笔画或多或少。


    书写练习提高阶段是经过反复练习之后,神经联系趋向巩固,书写技能逐渐提高,书写动力定型正在建立,但未完全巩固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书写者掌握了书写文字符号的动作要求并能相互联系起来,但彼此结合还不紧密。此时的运动规律表现为书写速度较快,具备一定的熟练程度;书写动作有一定的协调性和准确性;书写动作可以反映出一部分习惯性特征,但变化较快,稳定性较小。


    书写动作自动化阶段,是书写动作的协调和完善阶段,也是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全部形成和稳定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参与书写活动的各个机能系统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大脑皮层各个中枢与书写运动器官高度协调配合,条件反射系统全部巩固,书写动作自动化体系全部建立起来。书写时,在具体书写动作的方式上受意识监督控制的程度极小,主要是通过条件反射锁链系统自动实现。这一阶段的运动规律表现为笔迹熟练程度较高,独特的书写风格已经形成(字体、书体、字形已定型),书写动作规律性强,书写习惯的特殊性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短时间内,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一般不易受到主客观影响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运动速度对笔迹的影响
    不同的(正常)书写速度在同一人书写的字迹中差异是显见的。其变化主要表现在字形轮廓、运笔形态、笔画间的关系上。


    慢速书写:字形方正,笔画延伸完整,结构清晰,起、收笔顿压,无拖牵动作,笔压较大。


    中速书写:字形圆润,笔画常不到位,时有牵连,落笔多为直起,收笔伴有拖带,笔压较小。


    快速书写:字形变异,动笔流利、自然、压力均匀,笔画省略,笔压颇小,单字间笔画几乎全连且与邻字牵连。连笔快而不乱。


    简言之,书写速度快慢与笔压大小成反比;与字迹笔画繁简成反比;与笔画连接、拖带多少成正比。分析、考虑、认识到因书写速度不同而造成的笔迹差异和成因是笔迹检验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有一匿名信检验的案例,书写内容及信封汉字全部打印,唯信封上的邮政编码由作案人用圆珠笔填写。且只有“0、1、6”三个数组合。与嫌疑人样本字迹的三个字分别比对的情况是:


  

    总体评断,三数字的倾斜度、比例、搭配符合,差异在于外表轮廓、接口情形、收笔动作上。少量字检验本来就难,少量阿拉伯数字检验的难度更大。鉴于此种情况,有的鉴定人员认为无检验条件,应该推托;有的认为细节特征不能符合,可以否定;也有的倾向认定并解释差异的原因。经反复研究,统一了认识:检材与样本本质同一。差异的存在,在于检材慢速书写意欲伪装所致,破案后证明结论正确。


    该案对差异点的解释,其实就是根据运动学的原理进行分析。“0、6”画圈的运笔差别,是书写速度不同而造成压力、运动离心效应也不同。样本字书写较快,画圆时无停笔、折笔,所以收笔内钩并出锋及“1”的直起、针状是笔尖运动惯性的表现。


    五、笔迹的同一认定分析
   “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的矛盾所规定。”也即是由规律的特定性决定的。故而,笔迹的同一,只能是主体自身的同一。


    我们知道,相同的运动内容,在每个人身上都有个性的反映。如:同为走路,每个人的姿势各异;同为讲话,又有口形、声调、表情的不同等待。笔迹检验之所以是科学的,就在于每个人的思维能力、心理素质、生理机能、生活经历等方面千差万别,这样就造成了相同的书写运动却呈现千姿百态的笔迹特征,哪怕是相同的书写内容和书写条件,甚至是同一个书写工具。


    笔迹鉴定中,检材与样本本质特征是否相同是做出笔迹鉴定结论的基础,其实质也就是二者是否是同一运动规律的反映。二者反映的运动规律若能同一,鉴定结论则是肯定的;若不能反映同一运动规律,鉴定结论则是否定的;若二者不能反映确定的运动规律,鉴定结论则是倾向性的或者二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故而,笔迹鉴定的实质是通过检材与样本各自所反映的运动规律来判明主体自身是否同一。


    因此,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就是要发现字迹所蕴含着的运动规律,发现其特定性。从而通过规律的特定性进行书写人是否同一的认定。也只有发现笔迹的运动规律,才能透过字迹的表象看到其本质,从而揭露真相,做出正确的结论。这样,当鉴定人员面对检验对象时,无论其是正常书写的字迹还是摹仿、伪装的字迹,都能立于不败之地。2002年3月,北京科贸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的犯罪案件。警方持有犯罪嫌疑人的字迹,但该字迹是尺划字,属于非正常书写。由于字迹中留有“纪春”的署名,警方据此认定了该校学生邹季春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笔迹鉴定时,鉴定人员过高地估计了尺划字的变化,草率地解释了差异点,根据现有的符合点做出了倾向性认定结论。在第二次鉴定中,鉴定人员在充分的认识到了二者的本质规律的差异后,做出了否定结论。并且根据警方提供的新的犯罪嫌疑人朱试的字迹与检材字迹进行了比对。由于检材是非正常书写的尺划字,鉴定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检材与样本的运动规律,发现二者在整体布局、字的写法和搭配比例等不宜受尺划影响的特征上有本质的符合,并据此做出了肯定结论。破案结果证实了第二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六、结束语
    笔者认为把书写活动提到物质运动的角度来认识,对于笔迹检验理论体系的充实、完善,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指导启发笔迹检验者在实践中发现、分析、解释相同点和差异点,从而作出更科学、严谨、高水平的检验结论。


参考文献:
   [1]李爱莉 周晓方 王满张桂祥.马克思主义原理学习手册[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59-60.
   [2]同注[1].60.
   [3]同注[1].63.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08-309.
   [5]邹明理主编.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
   [6]杨雄.法言·问神[EB/OL].小说悦读网
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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